為了規范審計項目委托社會審計機構審計行為,加強對委托外審的監督管理,提高審計質量,保護學院的合法利益。我校出臺山東輕工業學院審計項目委托社會審計實施辦法。
附:
山東輕工業學院 審計項目委托社會審計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審計項目委托社會審計機構審計(以下簡稱委托外審)行為,加強對委托外審的監督管理,提高審計質量,保護學院的合法利益。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的規定,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審計項目是指:
(一)上級規定必須委托外審的項目;
(二)法律、法規規定必須委托外審的項目;
(三)學院認為需要外審的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審計機構是指具有獨立的執業資格或法人資格的,信譽等級和執業水平高,職業道德好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及其他社會中介組織。
第四條 委托的社會審計機構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社會審計機構必須是經過建設部(廳)或財政部(廳)確認,工程造價咨詢資質具有乙級以上資質,各種證件、證書必須齊全、合規,營業執照、年檢合格,并具備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
(二)社會審計機構必須具有承辦國家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預決算審計、重大財務審計、經濟責任審計的能力。必須是自行完成審計的全部工作量,不得轉包或由其他中介組織協助承擔部分審計工作,更不準臨時聘請社會審計人員進行審計工作。
(三)社會審計機構成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專業素質高,職業道德好,并且在近三年內沒有違紀、違法執業行為,并受到行業或客戶的好評。
第五條 委托的社會審計機構在承擔委托項目審計期間應接受委托方審計部門的監督和指導,同時自身也應承擔相應的被審查責任。
第六條 委托外審的業務范圍:
(一)學院的資產評估、驗收和重大財務審計;
(二)學院有關行政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
(三)50萬元以上的基建、修繕工程審計;
(四)上級和學院安排的其他委托外審的業務。
第七條 紀監審辦公室是代表學院進行委托外審的管理部門,凡是學院的審計項目委托外審由紀監審辦公室負責辦理,學院其他部門未經允許不得自行委托社會中介組織進行審計。學院計財處依據經紀監審辦公室委托外審所出具的審計報告辦理工程和審計費用的結算。
第八條 紀監審辦公室于每年初編制委托外審計劃,并列入年度工作計劃,報分管院領導審批。因故未能列入年度工作計劃的審計項目,如需要委托外審,均由紀監審辦公室列入單項委托外審計劃,并報分管院領導審批。
第九條 紀監審辦公室根據分管院領導批準的年度委托外審計劃或單項委托外審計劃,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的社會審計機構進行考察,然后確定社會審計機構。紀監審辦公室與受托的社會審計機構就審計約定和承諾協商一致后,雙方簽訂委托審計合同,并進一步明確審計的范圍、時間、質量、收費、雙方的責任和義務以及違約責任等。
第十條 委托審計合同簽定后,紀監審辦公室即向被審計單位下達審計通知書,將審計的目的、范圍、內容、時間、所需要提供資料等具體要求通知被審計單位。
第十一條 在委托外審實施過程中,紀監審辦公室至少派出一名同志作為聯絡員,負責與外審單位和被審項目管理單位之間的協調,并對審計質量進行監督,負責審核審計報告。被審項目管理單位應指定專人參加。
第十二條 委托外審單位審計簽證結束后,按合同要求向學院出具審計報告和管理建議書,根據法規提出審計結論意見和建議,同時將“審計工程底稿”、“建設工程結算審計結果意見書”、“建設工程結算審計結果匯總表”、“建設工程結算審計調整明細表”等審計證據材料移交紀監審辦公室,由紀監審辦公室報院領導批準后,向被審計單位下達審計意見書。若有違規事項,則下達審計決定進行處理、處罰。
第十三條 為了保證委托外審的公開、公平、公正,確?;üこ痰膶徲嬞|量,對重大基建工程的委托審計須進行招投標來確定社會審計機構(有關招投標辦法和評審辦法另定)。
第十四條 審計費用按國家有關規定計費,具體由紀監審辦公室與社會審計機構協商確定?;▽徲嬳椖克Ц兜膶徲嬞M,審減金額占報審金額的5%(含5%)以內的審計收費由學院基建經費支付,審減金額占報審金額的5%以上的全部審計收費由施工單位支付(事先在簽定基建項目施工合同時必須明確此規定)。
第十五條 審計責任:
(一)委托的社會審計機構因過失或者故意提供不實或虛假的審查報告,或在編制標底時造成泄密,給委托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及相應后果的,一經發現可隨時解除合同,另行委托其他社會審計機構進行復核或繼續其未完成的工作,原社會審計機構承擔經濟責任(所承擔的經濟責任應在合同中注明)。紀監審辦公室同時上報行業管理部門對其資格進行追究。
(二)被審單位因配合不利,提供的資料虛假或不完整等原因造成的審計質量問題,被審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應承擔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委托外審項目審計結束后,紀監審辦公室負責整理審計資料,按規定立卷歸檔。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由紀監審辦公室負責解釋。
附:
山東輕工業學院 審計項目委托社會審計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審計項目委托社會審計機構審計(以下簡稱委托外審)行為,加強對委托外審的監督管理,提高審計質量,保護學院的合法利益。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的規定,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審計項目是指:
(一)上級規定必須委托外審的項目;
(二)法律、法規規定必須委托外審的項目;
(三)學院認為需要外審的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審計機構是指具有獨立的執業資格或法人資格的,信譽等級和執業水平高,職業道德好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及其他社會中介組織。
第四條 委托的社會審計機構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社會審計機構必須是經過建設部(廳)或財政部(廳)確認,工程造價咨詢資質具有乙級以上資質,各種證件、證書必須齊全、合規,營業執照、年檢合格,并具備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
(二)社會審計機構必須具有承辦國家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預決算審計、重大財務審計、經濟責任審計的能力。必須是自行完成審計的全部工作量,不得轉包或由其他中介組織協助承擔部分審計工作,更不準臨時聘請社會審計人員進行審計工作。
(三)社會審計機構成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專業素質高,職業道德好,并且在近三年內沒有違紀、違法執業行為,并受到行業或客戶的好評。
第五條 委托的社會審計機構在承擔委托項目審計期間應接受委托方審計部門的監督和指導,同時自身也應承擔相應的被審查責任。
第六條 委托外審的業務范圍:
(一)學院的資產評估、驗收和重大財務審計;
(二)學院有關行政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
(三)50萬元以上的基建、修繕工程審計;
(四)上級和學院安排的其他委托外審的業務。
第七條 紀監審辦公室是代表學院進行委托外審的管理部門,凡是學院的審計項目委托外審由紀監審辦公室負責辦理,學院其他部門未經允許不得自行委托社會中介組織進行審計。學院計財處依據經紀監審辦公室委托外審所出具的審計報告辦理工程和審計費用的結算。
第八條 紀監審辦公室于每年初編制委托外審計劃,并列入年度工作計劃,報分管院領導審批。因故未能列入年度工作計劃的審計項目,如需要委托外審,均由紀監審辦公室列入單項委托外審計劃,并報分管院領導審批。
第九條 紀監審辦公室根據分管院領導批準的年度委托外審計劃或單項委托外審計劃,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的社會審計機構進行考察,然后確定社會審計機構。紀監審辦公室與受托的社會審計機構就審計約定和承諾協商一致后,雙方簽訂委托審計合同,并進一步明確審計的范圍、時間、質量、收費、雙方的責任和義務以及違約責任等。
第十條 委托審計合同簽定后,紀監審辦公室即向被審計單位下達審計通知書,將審計的目的、范圍、內容、時間、所需要提供資料等具體要求通知被審計單位。
第十一條 在委托外審實施過程中,紀監審辦公室至少派出一名同志作為聯絡員,負責與外審單位和被審項目管理單位之間的協調,并對審計質量進行監督,負責審核審計報告。被審項目管理單位應指定專人參加。
第十二條 委托外審單位審計簽證結束后,按合同要求向學院出具審計報告和管理建議書,根據法規提出審計結論意見和建議,同時將“審計工程底稿”、“建設工程結算審計結果意見書”、“建設工程結算審計結果匯總表”、“建設工程結算審計調整明細表”等審計證據材料移交紀監審辦公室,由紀監審辦公室報院領導批準后,向被審計單位下達審計意見書。若有違規事項,則下達審計決定進行處理、處罰。
第十三條 為了保證委托外審的公開、公平、公正,確?;üこ痰膶徲嬞|量,對重大基建工程的委托審計須進行招投標來確定社會審計機構(有關招投標辦法和評審辦法另定)。
第十四條 審計費用按國家有關規定計費,具體由紀監審辦公室與社會審計機構協商確定?;▽徲嬳椖克Ц兜膶徲嬞M,審減金額占報審金額的5%(含5%)以內的審計收費由學院基建經費支付,審減金額占報審金額的5%以上的全部審計收費由施工單位支付(事先在簽定基建項目施工合同時必須明確此規定)。
第十五條 審計責任:
(一)委托的社會審計機構因過失或者故意提供不實或虛假的審查報告,或在編制標底時造成泄密,給委托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及相應后果的,一經發現可隨時解除合同,另行委托其他社會審計機構進行復核或繼續其未完成的工作,原社會審計機構承擔經濟責任(所承擔的經濟責任應在合同中注明)。紀監審辦公室同時上報行業管理部門對其資格進行追究。
(二)被審單位因配合不利,提供的資料虛假或不完整等原因造成的審計質量問題,被審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應承擔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委托外審項目審計結束后,紀監審辦公室負責整理審計資料,按規定立卷歸檔。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由紀監審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