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輕工業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
(2004年2月15日山東輕工業學院第四屆教職工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教育部、中國教育工會教工字[1985]04號文件《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學校實行校黨委領導下的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制度。教代會是教職工群眾行使民主權利、民主管理學校的重要形式。
第三條 教代會必須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思想,遵照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行使職權。要正確處理國家、集體、教職工三者關系,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保證學校各項任務的完成,促進學校不斷發展。
第四條 教代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
第二章 職 權
第五條 教代會具有下列職權:
一、聽取校長的工作報告,討論審議學校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重大改革方案、財務預決算、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校內聘任、獎懲、分配改革方案的原則和辦法等以及其他與教職工權益有關的重要規章制度,由校長頒布實施。
三、討論決定學校提出的教職工住房、福利費管理使用以及其他有關教職工集體福利的重大事項。
四、監督學校各級領導干部,可以進行表揚、批評、評議、推薦,必要時可以建議上級機關予以嘉獎、晉升或予以處分、免職。
第六條 校長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聽取教職工意見和建議,認真對待教代會的有關決議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會行使民主管理與監督的職權。
第七條 教代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及行政系統行使指揮職權,教職工要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責任感努力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第三章 教職工代表
第八條 教職工代表以系、處或部門工會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
一、凡本校享有公民權的在職教職工均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二、教職工代表名額既要照顧到學校各方面人員,又要充分體現學校以教學為主,其中教師代表一般應占60%左右。青年教職工和女教職工要占一定比例,并適當考慮少數民族和民主黨派的代表。
三、教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選,可以連選連任。
四、教職工代表接受原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必要時原選舉單位可以依照規定的程序撤換、更換或補選本單位的代表。
第九條 教職工代表的權利
一、在教代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在廣泛征求群眾意見的基礎上,有權提出提案和議案;
三、有權對教代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四、有權參加教代會組織的監督檢查活動,對有關部門提出詢問;
五、因行使正當民主權利而遭受打擊報復時,有權向有關部門申訴、控告。
第十條 教職工代表的義務:
一、努力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專業知識,不斷提高政治覺悟、業務水平和管理能力;
二、模范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嚴格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
三、不斷提高業務水平,努力做好本職工作;
四、積極參加教代會活動,學習、宣傳并帶頭執行教代會的決議,做好教代會交給的各項工作;
五、密切聯系群眾,聽取和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做好群眾工作。
第十一條 根據教代會的議題,可請有關領導干部(含離退休老干部)、教職工、學生及其他人員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參加會議。
第四章 組織制度
第十二條 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時,選舉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
一、主席團成員應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校黨、政、工、團主要領導干部,教師應占多數。
二、由主席團推選每次大會的執行主席。
三、主席團設秘書長一人,負責召開主席團會議,做好大會期間主席團交辦的各項事宜。
四、主席團討論問題時要堅持“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要充分反映廣大教職工群眾和代表的意愿。
第十三條 教代會每三年一屆,定期開會,一般應每學年召開一次,每次大會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職工代表出席,大會表決必須有全體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開會,由校工會召集代表團團長聯席會議說明原因,代表團團長應向代表說明,取得多數代表的同意。
二、遇有重要問題,或根據三分之一以上教職工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開大會或召開臨時代表會議。
三、在教代會閉會期間,遇有重要問題,由校工會主席主持召開,由各代表團團長、教代會各專門工作委員會負責人、校工會委員參加的聯席會研究決定,并向下一次全體代表會議報告。聯席會必要時要請學校領導、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共同研究決定有關問題。
第十四條 教代會的議題,應根據學院中心工作和教職工群眾迫切關心的問題,廣泛吸收教職工的意見,經大會主席團審議后,提請大會通過。
第十五條 對教代會的決定和提案,學校、有關部門應認真執行和抓好落實,對提案的落實情況要向下次大會做出報告。教代會的工作情況應向教職工公布,接受教職工群眾監督。
第十六條 教職工代表以院(系)、部或部門工會為單位組成代表團,并選舉產生團長、秘書長。
第十七條 教代會根據需要可以組織若干專門工作委員會或舉行有關人員的專題會議。其任務是:
一、對教代會要討論的重大問題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
二、檢查有關部門貫徹教代會決議和處理提案的情況:
三、完成大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工作機構
第十八條 校工會委員會作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在校黨委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各部門工會按規定程序選舉教職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會方案和主席團人選建議名單,經校黨委批準后,組織召開大會。
二、大會閉會期間,組織代表團及各專門工作委員會的活動,組織代表傳達貫徹大會精神,督促檢查大會決議及提案的落實。
三、大會閉會期間,遇有重要問題,組織代表團團長、各個工作委員會主任、校工會委員和有關領導及人員參加的聯席會或組織代表討論,必要時可按規定的程序,召集臨時代表會議。
四、向代表和教職工群眾進行宣傳教育,保障他們的民主權利,接受他們的申訴。
五、處理教代會交辦的其他有關事宜。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根據本實施細則制定《山東輕工業學院二級教代會制度實施辦法》》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經一定的民主程序討論通過后,校黨委批準推行。解釋權歸校工會委員會,修改權歸校教代會。
(2004年2月15日山東輕工業學院第四屆教職工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教育部、中國教育工會教工字[1985]04號文件《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學校實行校黨委領導下的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制度。教代會是教職工群眾行使民主權利、民主管理學校的重要形式。
第三條 教代會必須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思想,遵照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行使職權。要正確處理國家、集體、教職工三者關系,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保證學校各項任務的完成,促進學校不斷發展。
第四條 教代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
第二章 職 權
第五條 教代會具有下列職權:
一、聽取校長的工作報告,討論審議學校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重大改革方案、財務預決算、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校內聘任、獎懲、分配改革方案的原則和辦法等以及其他與教職工權益有關的重要規章制度,由校長頒布實施。
三、討論決定學校提出的教職工住房、福利費管理使用以及其他有關教職工集體福利的重大事項。
四、監督學校各級領導干部,可以進行表揚、批評、評議、推薦,必要時可以建議上級機關予以嘉獎、晉升或予以處分、免職。
第六條 校長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聽取教職工意見和建議,認真對待教代會的有關決議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會行使民主管理與監督的職權。
第七條 教代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及行政系統行使指揮職權,教職工要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責任感努力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第三章 教職工代表
第八條 教職工代表以系、處或部門工會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
一、凡本校享有公民權的在職教職工均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二、教職工代表名額既要照顧到學校各方面人員,又要充分體現學校以教學為主,其中教師代表一般應占60%左右。青年教職工和女教職工要占一定比例,并適當考慮少數民族和民主黨派的代表。
三、教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選,可以連選連任。
四、教職工代表接受原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必要時原選舉單位可以依照規定的程序撤換、更換或補選本單位的代表。
第九條 教職工代表的權利
一、在教代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在廣泛征求群眾意見的基礎上,有權提出提案和議案;
三、有權對教代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四、有權參加教代會組織的監督檢查活動,對有關部門提出詢問;
五、因行使正當民主權利而遭受打擊報復時,有權向有關部門申訴、控告。
第十條 教職工代表的義務:
一、努力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專業知識,不斷提高政治覺悟、業務水平和管理能力;
二、模范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嚴格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
三、不斷提高業務水平,努力做好本職工作;
四、積極參加教代會活動,學習、宣傳并帶頭執行教代會的決議,做好教代會交給的各項工作;
五、密切聯系群眾,聽取和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做好群眾工作。
第十一條 根據教代會的議題,可請有關領導干部(含離退休老干部)、教職工、學生及其他人員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參加會議。
第四章 組織制度
第十二條 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時,選舉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
一、主席團成員應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校黨、政、工、團主要領導干部,教師應占多數。
二、由主席團推選每次大會的執行主席。
三、主席團設秘書長一人,負責召開主席團會議,做好大會期間主席團交辦的各項事宜。
四、主席團討論問題時要堅持“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要充分反映廣大教職工群眾和代表的意愿。
第十三條 教代會每三年一屆,定期開會,一般應每學年召開一次,每次大會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職工代表出席,大會表決必須有全體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開會,由校工會召集代表團團長聯席會議說明原因,代表團團長應向代表說明,取得多數代表的同意。
二、遇有重要問題,或根據三分之一以上教職工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開大會或召開臨時代表會議。
三、在教代會閉會期間,遇有重要問題,由校工會主席主持召開,由各代表團團長、教代會各專門工作委員會負責人、校工會委員參加的聯席會研究決定,并向下一次全體代表會議報告。聯席會必要時要請學校領導、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共同研究決定有關問題。
第十四條 教代會的議題,應根據學院中心工作和教職工群眾迫切關心的問題,廣泛吸收教職工的意見,經大會主席團審議后,提請大會通過。
第十五條 對教代會的決定和提案,學校、有關部門應認真執行和抓好落實,對提案的落實情況要向下次大會做出報告。教代會的工作情況應向教職工公布,接受教職工群眾監督。
第十六條 教職工代表以院(系)、部或部門工會為單位組成代表團,并選舉產生團長、秘書長。
第十七條 教代會根據需要可以組織若干專門工作委員會或舉行有關人員的專題會議。其任務是:
一、對教代會要討論的重大問題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
二、檢查有關部門貫徹教代會決議和處理提案的情況:
三、完成大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工作機構
第十八條 校工會委員會作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在校黨委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各部門工會按規定程序選舉教職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會方案和主席團人選建議名單,經校黨委批準后,組織召開大會。
二、大會閉會期間,組織代表團及各專門工作委員會的活動,組織代表傳達貫徹大會精神,督促檢查大會決議及提案的落實。
三、大會閉會期間,遇有重要問題,組織代表團團長、各個工作委員會主任、校工會委員和有關領導及人員參加的聯席會或組織代表討論,必要時可按規定的程序,召集臨時代表會議。
四、向代表和教職工群眾進行宣傳教育,保障他們的民主權利,接受他們的申訴。
五、處理教代會交辦的其他有關事宜。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根據本實施細則制定《山東輕工業學院二級教代會制度實施辦法》》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經一定的民主程序討論通過后,校黨委批準推行。解釋權歸校工會委員會,修改權歸校教代會。